【信息发布时间:2020-03-23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1.建设单位自行招标必须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自行招标是指招标人自身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依法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不用委托招标代理办理招标事宜。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规定:“第四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4)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2.政府投资项目邀请招标可以不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吗?
答:不可以,《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3.招标项目的统一代码和项目编码在哪里申请?
答:(1)项目统一代码: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或者已取得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才可以申请项目统一代码,申请地点为行政审批局投资审批科窗口,联系电话:87650980;
(2)项目编码:申请的项目须提供财政评审或者资金来源证明,申请地点为住建局建设科,联系电话:87199536。
4.招标项目资格条件里可以设置类似工程业绩吗?
答:施工类项目招标设置同类工程经验(业绩)指标的,应符合《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相关规定;
园林绿化项目可设置不超过招标工程相应指标(面积、造价等)的70%;
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中投标人和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作为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数量只能分别设置1项,时间不得少于3年。
5.招标项目如果采用综合评分法,有什么规定?
答:工程总承包项目按照《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导则》规定设置分值;
施工类项目按照《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相关规定设置分值;
服务类项目按照《江苏省监理评标办法》规定设置分值;
货物类项目按照《江苏省货物招标评标办法》规定设置分值。
6.招标文件一般发布多长时间?
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施工、5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工程货物的采购以及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的采购,招标信息自发出到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7天。
达到公开招标规模的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无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服务大纲或设备安装调试方案等技术标评审内容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之日止不少于十日。
其中招标文件发布时间不包含发布当天以及开标当天。
7.招标人评标准备工作包括哪些?
答:评标前,招标人应当组织进行下列评标准备工作,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使用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开展评标准备工作:
(1)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2)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3)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4)核实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和资格、经历和业绩、在建工程和信用状况等方面的情况。
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采用同样的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但不对投标文件作出评价。
招标人认为投标人的投标价有可能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可以提请评标委员会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我单位拟用项目经理为退休人员,请问是否符合招标要求?
答: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如为退休人员,须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相关规定,且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
9.对招投标活动有异议的,有什么规定?
答:投标人对招投标活动有异议的,应向招标人提出,由招标人负责答复。具体规定如下:
(1)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2)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3)对资格预审不合格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资格预审未入围结果公示期内提出;
(4)异议人对涉及开标事项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开标结束后投标人不得对开标事项再提出异议。
(5)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期间提出。
10.投标人若对招标人的异议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怎么投诉?
答:投标人若对招标人的异议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10日内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将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依照法规规定应当先对招标人提出异议,而未提出异议,直接提起投诉的;
(2)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3)投诉事项或投诉请求不清晰,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不足,或难以查证的;超过投诉期限的;
(4)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5)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