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时间:2019-10-31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当事人:海门前程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1M9JY14K
地址:海门市海门镇静海路326号
“海门市实验初级中学采购报告厅装备系统项目(第三次),编号:Z320684190009(XJ004)”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在2019年4月11日参加“海门市实验初级中学采购报告厅装备系统项目(第三次),编号:Z320684190009(XJ004)”投标活动中使用了伪造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28001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CQC(包含家具)。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为了谋取中标,伪造四项认证证书参与投标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该项目采购金额(叁拾柒万贰仟元整)的千分之五,即人民币壹仟捌佰陆拾元整(¥1860.00)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当事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罚没款专户(户名:海门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南京银行海门支行营业部;账号:06120124200000016004969)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门市人民政府或南通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门市财政局
201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