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时间:2021-07-15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通常高速公路通州湾至通州段工程可行性研究及第三方咨询项目已由以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南通市交通公共事业发展中心 ,建设资金来自省、市筹措 ,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南通市交通公共事业发展中心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拟研究项目通常高速公路通州湾至通州段工程起于通州湾,终点接南通绕城高速,顺接海太过江通道北线,途径通州湾、通州东社镇,全长约28公里。项目建安费约32.6亿元,总投资约65亿元。
2.2招标范围与标段划分
本次对通常高速公路通州湾至通州段工程(起于通州湾,终点接南通绕城高速,下同)可行性研究及第三方咨询项目进行招标,共设两个标段,即TZW-GK标段、TZW-GKZX标段。
TZW-GK标段:招标范围与内容即为通常高速公路通州湾至通州段工程可行性研究,具体工作内容包括完成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所需的所有工作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所需的相关工作,以及工可报批相关的专题研究【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涉铁方案研究专题(含涉铁评估及相关专项)、通航影响评价、防洪评价、文物调查、节能评估、不可避让生态管控区域论证等,不含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性评价、用地预审相关专题】。项目工可研究需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和实施可行性进行综合研究论证,研究范围及深度达到部颁公路可行性研究编制办法(交规划发〔2010〕178号)的要求。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审查后,同步完成推荐走廊带1:2000地形图测绘工作。
TZW-GKZX标段:招标范围与内容即为对通常高速公路通州湾至通州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成果进行审查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为发包人及相关部门提供专业评估意见。
2.3服务周期要求:
TZW-GK标段:
(1)2021年10月31日前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间稿,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提交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送审稿(含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通过审查,2022年3月31日前完成并提交工程可行性研究成果报告报批稿;2022年6月30日前取得省发改委批复。
(2)相关专题:2021年11月30前完成全部专题研究报告编制并通过审查,2022年5月31日前取得全部专题研究批复或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TZW-GKZX标段:收到每阶段工可研究成果后15天内出具相应阶段审查评估报告。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与本次招标项目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具备承担本次招标项目的人员、设备等技术力量和能力,具体要求如下:
⑴ 投标人应为独立的法人单位,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具有有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⑵资质要求:投标人具有公路行业(公路)设计专业甲级资质,或公路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且已进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中的工程咨询单位名录(咨询专业和范围包括“公路专业项目咨询”)。
⑶ 业绩要求: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工可批复时间为准)投标人至少完成过1条里程不低于10Km的高速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项目,并已取得批复。
⑷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且项目负责人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工可批复时间为准)担任过1条已取得工可批复的里程不低于10Km的高速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的项目负责人。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投标单位自有职工,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最近半年(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内社保缴纳证明材料(社保缴纳证明材料需含缴费起止时间、缴费单位、缴费人员姓名并由社保机构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社保机构官网上打印件与线下的盖章件具有同等效力,缴费单位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投标人下属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缴纳的社保视为本单位));
⑸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投标人在最近一次江苏交通项目的信用档案等级(以勘察设计类别为准,下同)评定中被评为B级及以上级别;
截止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当日,投标人未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截止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当日,投标人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本次招标共设2个标段,投标人可同时参与2个标段投标,最多中标1个标段。
4.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不给予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招标人将按如下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费 /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的新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新系统交易中心地址)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网址http://218.2.208.148:8084/JDPT/sptlogin,下同)进行网员注册,并领取CA数字证书。
5.2获取文件时间详见招标公告,完成网员注册后,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明确所投标段,通过网上银行支付招标文件费用后下载招标文件、图纸和参考资料。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完成网上支付、招标文件等资料下载。
5.3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0元,售后不退。
6.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6.1 招标人将于下列时间和地点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并召开投标预备会。
踏勘现场时间及地点:详见招标公告;
投标预备会时间及地点:详见招标公告。
6.2 投标文件应为加密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予以拒收。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8. 联系方式
地 址:南通市通京大道8号
电 话:0513-59001920
联 系 人:顾女士
招标代理: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高新区科技城潇湘路99号诚来智大楼5楼(南通地址为崇川区钟秀中路淘宝城1幢1305室)
邮政编码:215000
电话:15162874928(冯建敏),18550663166(吕俊峰)
联系人:冯建敏、吕俊峰
Email:szzcjyb@126.com
9.其他
9.1本项目采用双信封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第一信封开标时间)为2021年8月5日9:30,第一信封解密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5日10:30(第二信封解密时间另行通知)。各投标人可在任意地点自行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参加开标并解密投标文件。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解密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因投标人自身问题造成的投标文件上传或解密失败,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概不负责。本项目采用腾讯会议方式组织开标,请各投标人于本项目第一信封开标时间(不要提前)委派授权代表进入本项目腾讯会议(会议号为796534756,会议名称为项目名称;加入会议时请将名称改为单位名称),未委派授权代表参加腾讯会议的将视为默认开标结果,第二信封开标腾讯会议号将另行通知。
9.2采用银行汇票、本票或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须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投标当日)将上述投标保证金原件(无须密封)递交至现场开标地点(不接受邮寄)。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招标人不予受理。现场开标地点:南通市工农南路 150 号南通市政务中心辅楼 4 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具体开标室请提前详见当天交易中心大屏显示)。
9.3已购买或者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得擅自放弃投标,若因故确需放弃,则须在投标截止之日3天前书面告知招标人,如无故不参加投标而造成投标人不足3家而重新招标的,若重新招标的招标范围、规模和资格要求等未发生改变,招标人可以拒绝其参加重新招标的投标。
9.4踏勘现场时间及地点:招标人不统一组织现场考察,投标人如需进行现场考察,可自行前往,考察费用由投标人自理,安全自负;
投标预备会时间及地点:不举行。
9.5资格条件与评标办法所涉内容及其证明材料应在江苏交通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包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本账户信息、资质信息、财务信息、投标人及拟派人员业绩、拟派人员职称、相关执业资格证书信息等均应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备案),在江苏交通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不完整,导致《投标报表》无法完整体现相关信息数据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投标报表的格式填报补充材料,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或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可查询的信息数据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否则相关内容将不作为评审依据。招标人不再接受投标人提交的相关原件作为替代、补充。
9.6提醒:各潜在投标人若拟参与本项目投标,请及时完善江苏交通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备案信息,本项目对投标人及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有业绩要求,要求为2018年1月1日以来已批复项目业绩,投标人在填报相关业绩时,应在投标报表中体现“已获批”或“已经***批准”或“已取得批复”或类似字句,同时还需体现批复发文时间,或按8.5条约定填报补充材料并提供相关平台或系统可查询的信息数据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均需体现批复时间)作为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