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时间:2025-10-10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关于规范市级机关考试和评审劳务费管理的通知》(通财行〔2025〕44号)已于2025年8月正式下发。为确保本中心规范执行该通知要求,经与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相关处室以及主管局市数据局沟通咨询,结合中心实际,现将具体执行细则明确如下:
根据文件规定,专家评审劳务费的个人所得税由我中心负责代缴,具体代缴标准如下:
1.以自然月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合计为一次,专家每次获得的劳务费不高于 800(含)元的,不需要代缴个人所得税。
2.专家每次获得的劳务费高于800元的,需由我中心代缴个人所得税,标准为800元以上部分的20%。例如,一个月内累计获得劳务费1000 元,应缴税(1000-800)×20%=40元,实发专家960元,由我单位代缴所得税40元。
补充说明: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属于“综合所得”之一。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需要将全年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收入合并,重新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再减去当年已预扣预缴的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算申报,税款多退少补。
有关专家评审劳务费个税代缴标准和计算办法将根据税务部门的要求及时调整。
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9月30日